答:
根據(jù)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guī)定,社會信用是指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jīng)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態(tài)。
以上回復內(nèi)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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