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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預公告(陸自然征公字〔2019〕03號)
征收土地預公告
陸自然征公字〔2019〕03號
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及《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市政府儲備項目(農業(yè)生態(tài)科技園)土地征收及拆遷工作方案的通知》(陸府辦〔2019〕8號),現將擬征收土地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
擬征收位于碣石鎮(zhèn)經濟聯(lián)合總社、南溪經濟聯(lián)合社與六桃經濟聯(lián)合社共有、南溪村宋厝寮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及使用國有土地,其四至:東至碣田公路,西至新豐村,南至碣石七十畝林場,北至宋厝寮。(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擬征收土地面積:面積約20萬平方米。
三、擬規(guī)劃用途:工礦倉儲用地
四、自本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我局將組織征地機構和測量單位對擬征地范圍內的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相關部門和農戶要積極配合;調查的結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五、補償標準、留用地安置、社會保障
1、補償標準:依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guī)字[2016]1號)和陸豐市人民政府(陸府辦〔2019〕8號)文執(zhí)行,土地補償(含安置補助費)統(tǒng)一按7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
2、留用地安置: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 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規(guī)定實施,擬按征地面積15%的比例計提留用地面積(擬折算為貨幣方式提留)。
3、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按(粵府辦[2010]41號)文有關規(guī)定核算參加養(yǎng)老保障人口數。
六、本局根據實際測量、現狀調查和確認結果后擬訂具體的《征收土地及補償安置方案》,用地報批前先告知擬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充分聽取意見,當事人有意見,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七、本預公告發(fā)布后,除正常農業(yè)生產外,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專此公告
陸豐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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